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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合规合法,就是要抗辩

作者:时间:2015-01-30来源:腾讯财经收藏
编者按:高通若提出反垄断诉讼,会有一定胜算,或至少能减少一定损失。

  是全球知名手机芯片生产厂商,是全球唯一一家能提供完整2G/3G/手机芯片解决方案的企业,拥有众多核心专利。从2013年底受到发改委的反垄断调查,有消息称跨时一年多的反垄断调查,最早将在这个月底将有结果。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eepw.com.cn/article/269261.htm

  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外媒的报道称,当美国芯片制造商公司因违反中国反垄断法而可能面临10亿美元罚款的时候,该公司采取了一种异常的策略:为自己抗辩。

  抗辩,即法律上的对抗,这被认为是不同寻常的举动,因为被发改委处罚企业往往采取配合的态度争取少交罚金,几乎没有一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过自身利益。因此,高通若对发改委的处罚提出抗诉,将是我国反垄断历史上的一件大事件。同时,从我国法律体系出发,高通完全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和发改委对抗。

  根据我国人大于2007年通过《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人大于1999年通过的《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我国人大于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对拘留、罚款……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

  也就是说,高通若不服发改委的处罚决定,提出抗辩这种防御性的法律行为,是完全符合法理的。

  从全球来看,通过司法审理反垄断是主流

  从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也是最老牌的经济体——美国和欧洲来看,因为历史发展和社会思潮不同,选用了不同的反垄断模式——美国是司法模式,欧洲为行政模式。

  在美国反垄断中占据核心地位的是法院。美国反垄断部门有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二者的局长和委会均由总统任命、国会批准,独立性极高;二者没有行政罚款的权力,只能向联邦法院提出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然后由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虽会根据《谢尔曼》等成文的反垄断法判案,但更依赖大量的法院判例。除此之外,个人和公司在法院提出的反垄断诉讼数量也很高。

  欧洲的反垄断传统上采取了行政模式,有学者认为,这和欧洲倡导竞争的力量多来自高层行政官员有关。不过,根据原欧共体理事会在2003年的通过的1号条例,各成员国法院也是执行欧盟竞争法的机构,私人有权发起反垄断案件诉讼,这就使得欧盟反垄断更接近美国的司法模式。

  同时,由于私人通过司法程序对反垄断不可忽视的推进作用,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允许并鼓励私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例如欧盟、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

  而即便是行政模式,国际上普遍认为反垄断机构至少应该有极高的独立性。世界银行在2002年发布的《Building Institutions for Markets》中就建议,反垄断执法部门负责人应由立法部门任命且并有独立的财政预算。根据报告中对50个发达国家的调研资料,63%的国家有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即该机构不属于任何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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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通 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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