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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有高通后有微软 科技巨头在华频遭反垄断调查背后

作者:时间:2014-11-11来源:第一财经日报收藏

  摘要:作为今年反垄断第一案,反垄断调查半年多后终于有了新进展。近日有消息称,国家发改委已经确定了垄断事实,正在向中国公司调查的销售数据。据每日经济新闻的报道,高通在中国遭遇反垄断调查始于去年11月,原因是基于“部分国内公司的举报”。今年2月19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首次证实:发改委正在对高通公司开展价格垄断调查。7月24日,首次有媒体爆出发改委已确认高通在中国涉嫌滥用无线通讯垄断地位的事实。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eepw.com.cn/article/265141.htm

  尽管这一消息并未得到官方确认,但多位行业内人士表示:从目前的情况看,高通涉嫌垄断一事基本已定性,后续的“量刑”和结果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2014年2月17日,许昆林在价格监管与反垄断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首次正式确认,发改委正在对高通公司开展价格垄断调查。许同时表示,对于高通公司的反垄断举报来自于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但他并未向此前一些案例中一样透露举报企业的名称。

  此后数月,发改委与高通公司高层频繁直接对话。据发改委官网报道,高通公司总裁DerekAberle于2014年4月、5月、7月三次率相关高管来中国接受发改委相关问询。

  高通早期对此事的态度较为强硬。在4月份的双方首次碰面后,发改委方面表示“这次见面主要是沟通,表示愿意配合调查,但高通并未主动提出有何需要整改。”

  随着调查的深入,发改委方面态度持续坚决,高通开始了转变。高通开始向部分手机厂商和相关公司示好,如减免了部分CDMA三模频段收费、将骁龙芯片交给国内厂商中芯国际生产,宣布1.5亿美元中国投资计划等。iSpuuli机构中国研究总监王阳称:“这些举措表示高通在态度上开始示好,通常也会对定案后的从轻处罚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贪婪的高通

  调查发现,高通主要涉嫌在市场上收取过高许可费、捆绑搭售、要求国内终端厂家免费交叉许可、拒绝向竞争对手许可以及在销售和许可中附加不合理条件等五个方面,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谋利,从而涉嫌市场垄断问题。

  许可费率过高被指不合理

  从业内人士处获悉,今年7月11日,美国高通公司总裁DerekAberle第三次率队到国家发改委接受调查询问。询问实录显示,发改委调查的具体问题为“(高通)以整机作为计算许可费的基础、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许可、要求被许可人进行免费反许可、对过期专利继续收费、将专利许可与销售芯片进行捆绑、拒绝对芯片生产企业进行专利许可以及在专利许可和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涉嫌违法行为”。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在WCDMA标准中,高通向我国国内各终端厂商收取的许可费率为企业全部收入的5%;在LT标准中,高通则宣布收取4%的许可费率,非常不合理。

  该业内人士指出,标准必要专利负有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义务。行内普遍的做法是,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标准应考虑专利技术对标准贡献程度、对被许可人产品贡献程度的同时考虑被许可人实施该专利所获得的相关利润占比。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率不应超过产品利润的一定比例范围,应考虑专利许可使用费在专利权人之间的合理分配。

  据了解,多年来我国手机企业普遍挣扎在盈亏线上,2013年,全国手机企业的利润均值不足0.5%,却全部要按照高通单方面宣布的专利许可费率,将手机零售价的5%交给高通。

  该业内人士进一步表示,在标准必要专利负有FRAND许可义务的基础上,高通作为众多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中的一个,在WCDMA和LTE标准必要专利中占比不高,但其毫不考虑同一个产品需承受的合理累加许可费率问题而独家收取5%的许可费。

  统计数据显示,在WCDMA和LTE标准中,高通所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占比并不突出。爱立信、诺基亚、华为等多家公司均持有多项重要标准必要专利。上述业内人士还指出,相比其他类似许可地位的其他权利人,高通许可费过高。

  捆绑搭售遭业内质疑

  不少业内人士指出,捆绑搭售问题或许是高通另一个涉嫌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

  在实际操作中,高通将处于完全不同相关市场的芯片产品与专利许可互相进行捆绑,高通出售芯片,以客户需先获得和持有其专利许可为前提条件。

  一位业内人士对此提出了三点质疑:首先,根据权利用尽的原则,权利人在出售自己的产品时,不应该要求对方同时获得专利许可,除高通外没有其他公司有这种行为。比如TI、博通等芯片厂家也持有很多专利,其也没有在芯片销售时要求其客户先缴纳许可费;其次,同时持有专利又进行产品销售的公司,可以向客户收取使用专利产品的专利费,但大多数公司都把销售产品和专利许可分开进行,比如IBM、Intel、爱立信、诺基亚等,都不会借助产品销售要求对方先缴纳许可费。但高通却利用自己在芯片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在出售芯片时捆绑其专利许可,包括向设备商捆绑销售,其本来没有许可需求的非标准必要专利,这种做法涉嫌滥用垄断行为;最后,依据FRAND原则,高通有义务对其所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进行许可,但高通却在手机制造商需要采购芯片时以强迫方式进行专利许可,导致手机制造商迫于产品上市压力而失去谈判砝码,无法与高通就专利许可的条件进行公平合理的谈判,从而被迫接受高通给出的毫无选择的许可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高通还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捆绑销售。具体来看,高通在专利许可中仅提供一揽子打包许可,从未向被许可人提供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和非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选择方案,被许可人惧于高通在许可市场的支配地位,以及专利许可与芯片供货的捆绑关系,在与高通的许可交易中,相对没有任何议价能力,只能全盘接受高通不区分实际许可需求的一揽子打包许可。

  要求客户免费交叉许可惹争议

  此外,高通利用其市场地位,要求国内终端厂家在专利上对其进行免费交叉许可,同样令国内相关厂商有苦难诉,且极大影响产业的发展。

  高通与中国厂商签署的许可协议,没有显示出交叉的价值,实质上是单向许可,中国厂商专利的价值,免费被高通拿走了,即中国厂商的专利对高通的反许可,通通被视为零价值。在高通这种模式下,中国大部分终端厂商实质上沦为加工厂,再无投入研发的积极性。

  实际上,中兴、华为等企业近年来持续在专利上加大投入,专利数量和实力已赶超西方厂商;华为每年在国内被授权的专利,已经持续多年保持第一;以PCT国际专利申请而论,中兴和华为也名列前茅,但高通在向中国厂商要求巨额许可费的同时,对自己所使用的中国厂商的专利应付许可费只字不提。为了自身利益考量,高通拒绝向芯片厂商许可相关专利,这种做法同样在业内备受争议。

  一位IT从业者解释称,尽管高通作为芯片厂商获得了许多其他专利权利人的许可,但高通自己的专利许可,只对手机制造商作出,而不给予芯片厂商。比如高通和爱立信之间的许可,高通要求被许可人给予其的交叉许可等。

  对于这种做法,这位IT从业者指出,高通拒绝许可芯片厂家的行为违反FRAND原则。

  此外,高通拒绝给芯片厂家许可的行为违反关键设施原则。据上述IT从业者介绍,高通所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对芯片厂家而言,是必须获得和使用的,没有其他供应商等同于关键设施。但高通对该关键设施却拒绝给予使用许可。

  在许可中附加不合理条件?

  高通在销售和许可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同样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位业内受访者指出,在实际操作中,高通限定只能向其被许可人,或向其被许可人转售芯片的分销商销售芯片,即高通在与其他芯片厂家的协议中明确要求,其他芯片厂家不得向非高通被许可人的客户销售芯片。这种限定交易行为并不具有提高效率、促进公平、有益竞争的正当理由。这一方面限制了与高通竞争的芯片供应商扩展业务和选择任意客户进行销售的能力,损害了芯片市场的自由竞争,达到了控制竞争对手,获取不正当竞争利润的目的;另一方面,这一做法也挟持了并没有获得高通专利许可的终端厂商,使其无法获得其他芯片供货,不能生产终端产品,其他芯片生产企业被排除在市场竞争之外,实质上遭受到类似标准必要专利禁令的影响。最终这些终端厂商只得被迫接受高通的许可条件。

  据这位业内受访者介绍,高通在许可协议中附加“不诉条款”、“无价值诉讼条款”等不合理限制条件,限制被许可人对许可条款提出任何质疑。

  高通利用自身在业内的重要地位,在其被许可人无任何议价地位、等同于格式条款的许可协议中附加所谓“无价值诉讼”条款等诸多不合理条件的条件,例如:若被许可人提起任何针对高通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主张、或被许可人提起任何针对高通的许可费率的主张或投诉,或被许可人就最惠费率条款提起诉讼、主张却失败,或针对高通与诺基亚达成的许可费率提出最惠费率主张,高通有权终止协议,但被许可人免费给予高通的所有知识产权许可却继续有效。此外高通还禁止被许可人转售高通相关产品等。

  据悉,高通的许可协议不规定许可期限,导致国内终端厂家的许可费付费义务无限期继续,为高通超过保护期已经无效的专利还在支付许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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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通 微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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