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勿被侵“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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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期间的男朋友将来会和你一起生活吗?
●四年大学期间就没追上女孩子做朋友?
●你们大学期间同居了吗?
●恋人之间发生过性行为吗?
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一些单位会向他们问一些涉及私人生活的问题,如“有没有男(女)朋友”、“准备什么时候结婚”等,甚至还问及是否发生过婚前性行为等。面试中的这类问题让年轻的姑娘小伙们羞于启齿,而且不知道怎么回答才能对了用人单位的心思,因为不同的用人单位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是不一样的。有的希望你谈了恋爱,有的则不愿意你交了异性朋友。于是,这个涉及“隐私”的问题既让人尴尬,又难以回答,不少毕业生就栽在了这一关上。
◆将来他会和你在一起吗?
正襟危坐的庞鹃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国际贸易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请问你有男朋友吗?”对方甚是客气。
“有。”小庞羞涩地回答。
“将来他会和你在一个城市工作吗?”
“不会,他工作几年了,在北京城建集团。”女孩非常老实。
“……噢,那……简历先搁这儿,我们会通知你的。”
结果杳无音讯。公司觉得这样的女孩没有稳定性,工作时间可能不会太长,而且工作时易分散精力,给办公室的话费造成损失。如果女孩随男友离去,公司得进行二次招聘。既浪费人力物力,又浪费财力。公司更希望单身毕业生加盟,他们可以一心一意、勤勤恳恳、脚踏实地在公司工作。
“大学里的恋情即使再美好也存在太多不稳定的因素,谁能清楚将来的事呢?我自己都没往那儿想,公司倒为我考虑了。”女孩至今愤愤不平。
◆为什么没有追上(女孩)呢?
北京某名牌大学档案管理专业的王小犁端坐在一事业单位的面试室里。
“谈女朋友了吗?”领导直截了当。
几天前,小王一个哥儿们就因为这一问题折戟于一家大型企业。于是,他“聪明”地撒了一个谎。
“没有。”
“四年中就没有追求过女孩?!”对方穷追不舍。
小王没有料到主考官会出此“毒招”,一时语塞。
“追过。”
“那为什么没有追上呢?”面试官仍不罢休。
“我……”小王后悔不迭,哑口无言,只想抽自己嘴巴子。
待遇那么好的一家事业单位,小王终究没有如愿以偿。招聘单位认为男生追求女生需要顽强的毅力、充分的自信和锲而不舍的精神。俗语云:“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此单位认为没有追上女孩的男生是由于缺乏自信、勇气和耐力,而这恰恰是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素质。
“这些年招聘中问这种私人问题已很普遍了。可怎么随着时代的发展,问题愈加深入呢?没追着的原因多着呢,感情的事三言两语能说清吗?更何况这是往人伤口撒盐的事儿。”小王愤愤不已。
“可要是拒绝回答不就得罪了人家?指不定人家怎么想。”小王又是一脸无可奈何。
有过面试经历的毕业生们都不理解,为什么用人单位都死拽着有关个人隐私的问题不放,从家庭出生直到现在的“有没有谈恋爱”。中央民族大学的一位女同学说:“我不明白,有没有交男女朋友怎么能够和一个人的能力、人品挂上钩,不知道面试官是在为单位选有用之才,还是给自己的孩子挑对象。”
◆你们同居了吗?
来北京人才招聘会求职的梁悦,是石家庄某所不太知名的高校的女应届研究生,已经27岁了,找工作的难度和面试时遇到的尴尬之多,可想而知。
“交男朋友了吗?”面试官估计已经读研究生的女孩子肯定有了男朋友。
“是的。”小李很干脆。
“男友在北京吗?有北京户口吗?”
“是北京人,已经工作了。”
“你们同居了吗?”
“是……是的。”小李显得很害羞。
“在什么单位工作待遇怎么样?单位分房了吗……”
小梁半天没有吱声。
小梁说当时就想反问对方:“他在哪里工作、能不能分房和您这儿有关系吗?”不过,她还是忍住了。“其实如果是真与单位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我不介意回答,但我最不明白的是,如‘有没有男朋友’,‘有无发生性行为’之类的情况,和招聘方有什么关系?”“至于是不是侵犯了我的隐私权,我就是觉得问得过分了。不过我不会去告他们,因为我想得到这份工作。如果是因为我拒绝回答而不被录用,我会投诉。”最后她拒绝了那家报社。
报社解释,询问清楚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应聘者,同时又可免除单位的后顾之忧。其实我们都知道应聘者不愿意回答这些问题,但我们都觉得不会到“侵犯隐私权”的程度,因为我们不是硬要求职者回答,如果他觉得这是他不可侵犯的隐私权,他可以不回答,所以不构成侵权。
◆他们“侵犯隐私权”了吗?
招聘单位到底为何要询问这些“隐私”? 是否侵权?对这个敏感的话题,有关专家是怎么评说的呢?应聘者又该怎么做呢?
钟雯(北京海淀某私企人力资源部主管) 据我了解,用人单位询问应聘者一些较为敏感的问题,都有自己的用意,有些是想根据应聘者的情况,决定将其安排在什么岗位;而有些单位,尤其是有意安排这些应聘者在对外岗位上的单位,往往是借着问这些问题来考验应聘者的应对能力,看看他们是否在这种很不情愿的状况下还能做到顾全大局,大方地回答问题,既维护自己的利益又能使对方满意,这种情况下,单位并不关心应聘者的答案,反而注重他们的表现。当然,我不排除也有相当一部分单位,是带有一些性别上或其他方面的歧视,如担心女员工快要结婚了,就要休长时间的假期等等。
袁曙宏(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导师、教授):招聘单位所提出来的诸如“是否有男(女)朋友”等问题确实涉及到个人隐私。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因此毕业生完全有权力拒绝回答。我不赞成招聘单位将此类问题作为招聘条件。
罗春霖(北京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隐私权这个问题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为相关的一条法律是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使您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此,假如求职者认为自己在应聘时被问及的问题有损个人尊严,可以拒绝回答;如果认为损害已成事实,则可以投诉、报警。但问题问到什么程度才达到侵犯隐私权的范围,就只能由求职者自己判断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有的行业在招聘员工时是有权了解一些可能你认为是隐私的问题,比如饮食行业需进行体检,了解求职者是否患有乙肝;招聘模特儿则需要测量三围等等。在特定行业中一些隐私就不再是隐私,因为这些因素对是否能胜任职务起着关键作用,因此招聘单位了解这些情况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如果招聘者向你提出是否有男(女)朋友这类问题,而他们觉得这些问题对求职者是否适合他所应聘的工作有一定参考作用,可作为该公司的一个用人标准,则不构成侮辱。
李国忠(北京大学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主任):建议毕业生除采取回避的方式外,还可通过反问或其他形式来充分了解招聘单位意图,给予适当回答。招聘者与应聘者是互动平等的,在强调尊重招聘人员的同时,也奉劝某些招聘单位多给学生一些尊重,“这样才能招贤纳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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