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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胜起诉苹果垄断 国内厂商集体“讨伐”苹果(内附立案定稿)

作者: 时间:2017-08-30 来源:手机报在线 收藏
编者按:无疑,谁也不可否认,苹果是手机界最赚钱的公司,无论是外观设计还是技术层面,多年来一直引领市场前沿趋势。

  四、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并且通过施行MFi认证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本文引用地址:https://www.eepw.com.cn/article/201708/363695.htm

  (一)被告在本案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

  如前文所述,由于被告主要产品及其产品配件在连接方面具有唯一对应性和不可替代性,被告主要产品只能使用被告或被告许可的第三方专门为该设备生产的配件,基于此:

  1.相关市场中竞争状况很弱

  被告主要产品的配件市场实际上是依附于被告的产品而存在,被告主要产品的配件销售市场上所谓的“正品”均是第三方企业在申请获得MFi认证、缴纳认证费用、芯片等组件购买费用等费用后,根据被告关于配件的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其成本、质量、样式大同小异,因此销售价格差别不大;而未经MFi认证的配件产品虽然价格上比“正品”有优势,但是,由于被告售后对于对使用未经MFi认证配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保修服务,从而变相削弱原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因此经过MFi认证的配件比未过MFi认证的配件竞争力强。总体来说,被告主要产品的配件相关商品市场中,由于设置MFi认证导致被告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控制市场的竞争环境,实际也造成了市场的竞争很弱。

  2.被告控制产品配件销售市场的能力很强

  首先,由于被告主要产品及其产品配件在连接方面具有唯一对应性和不可替代性,被告主要产品的任何调整和改变都将直接影响或者改变整个配件市场;其次,被告只需将产品的软件升级,所有第三方生产/设计的未经MFi认证的配件产品可能将无法继续在被告主要产品上使用。最后,被告明确要求其全部授权经销商只能销售被告或经过被告认证企业生产的配件。而授权经销商渠道是被告相关产品配件销售的最重要渠道之一。所以被告对主要产品配件销售市场的具有完全的控制力。

  3.被告具有强大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被告作为全球市值最高的公司,具有强大的财力条件,在产品和产品配件方面具有强大的技术研发能力,其可以也有能力在其产品和连接配件上设置技术壁垒,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其设置MFi认证就是强大财力和技术条件的体现。

  4.被告相关产品配件生产/设计厂商对被告高度依赖

  第三方企业生产/设计被告相关产品的配件及配件组件需要获得被告MFi认证,并从被告指定芯片等组件厂商中购买组件,否则就会出现“此电缆或配件尚未经过认证,因此可能无法配合此iPhone可靠地工作”或“非原装提示,无法正常充电传数据”等未经认证的提示。

  即使未经MFi认证的厂商生产的配件经过技术解密之后,被告仅需对产品设备软件端进行更新数据协议即可达到阻碍其他未经MFi认证的配件生产厂家的配件正常工作。所以,如果第三方企业想在相关市场上可持续地发展下去,必须获得被告MFi认证,导致被告主要产品的产品配件生产商对被告高度依赖。

  5.其他经营者进入本案相关市场难度巨大

  由于被告的产品在软件方面使用的是自行开发且不对外开放的闭源操作系统,破解其中内置的数据协议或者芯片密码的难度极大,而获得MFi认证的条件又及其苛刻,决定权全在被告,主观性极强。因此其他经营者进入被告主要产品的产品配件市场的难度较大。

  综上,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被告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

  (二)被告通过实施MFi认证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

  1.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者MFi认证厂商进行交易

  第一,被告自2011年开始对其设备配件实行MFi认证,在其配件市场上一方面采用非USB标准,通过设置技术壁垒的方式另设门槛;第二,对所有授权经销商有明确且强制性的要求,对于的功能性配件产品,必须销售经过认证且授权品牌的配件产品;第三,对于使用未经MFi认证的配件造成产品的损坏,被告将不作任何保修。以此方式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2.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MFi认证配件及组件生产/设计厂商的交易对象及交易价格

  在第三方配件生产/设计厂商获得被告MFi认证后,必须按照被告的要求从指定经营者处购买芯片等生产组件,第三方配件生产/设计厂商在芯片等组件的提供商和价格方面没有选择权利。同时,MFi认证芯片等组件生产/设计厂商也只能按被告指定的价格将芯片销售给被告或MFi认证企业,不能将芯片等组件销售给任何第三方,甚至不能按照其它价格进行销售。

  3.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原告进行交易

  原告作为被告产品配件国内领先的生产商曾多次主动向被告申请MFi认证,但均被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且对拒绝理由未给予任何解释。

  4.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经过“MFI”认证与未经“MFI”认证的配件,在功能上并无差异,且该认证相当于被告在国家标准外设立的另一道门槛,用以阻止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并通过设置对使用非MFi认证配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保修服务等条件强迫消费者购买价格高出合理价格数倍甚至数十倍、但产品质量没有差别的配件,排除、限制了非MFi认证厂商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5.被告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被告多次在电商平台对原告正常销售行为进行投诉,无视中国法律,滥用其在欧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国内进行投诉,迫使原告产品(其中包括与原告外观专利完全不一致的产品)下架,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知识产权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综上,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告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达到了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效果。

  五、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

  原告成立于2003年,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移动电源、数码3C配件、云路由、智能硬件等产品的研发、制造与营销。经过多年的经营,原告已经成为国内知名的移动电源、移动终端配件生产厂商,并于2015年11月16日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原告在被告非法设置MFi认证后,迫于经营压力,多次向被告申请MFi认证,但原告作为国内领先的移动终端配件生产厂商,却始终未获得认证,且未被告知任何缘由,直接导致原告在市场竞争中长期处于不公平的地位。不仅如此,被告还向众多电商平台投诉原告的旗舰店及授权经销商的网店,导致原告商品被迫下架。被告还向原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原告在获得MFi认证之前停止案涉设备配件的生产和销售。被告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原告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的机会,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滥用其在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苹果设备配件市场的支配地位,设置MFi认证,排除、限制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恳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具状人:广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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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品胜 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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