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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胜起诉苹果垄断 国内厂商集体“讨伐”苹果(内附立案定稿)

作者: 时间:2017-08-30 来源:手机报在线 收藏
编者按:无疑,谁也不可否认,苹果是手机界最赚钱的公司,无论是外观设计还是技术层面,多年来一直引领市场前沿趋势。

  国内厂商集体“讨伐” 2017年下架94万个APP

本文引用地址:https://www.eepw.com.cn/article/201708/363695.htm

  事实上,早在电子起诉垄断之前,国内APP厂商就在今年8月份除起诉了苹果垄断行为。原因在于苹果下架厂商APP软件,并且不再回复上架,甚至封闭开发者帐号。换而言之,即这些厂商的APP软件无法在苹果手机中使用,苹果这是在变相的拒绝与这些软件厂商合作,与此同时,要求软件厂商缴纳的30%提成也有点高!而30%的提成只是普遍现象,对于提成额度并没有一个标准,说白了就是苹果说的算!

  据数据显示,国产APP软件厂商对于苹果的利润增长已经十分高,2016年Q3,苹果中国区应用商店收入17亿美元,超越美国,成为苹果全球最大的应用市场。2016年Q4,中国区收入超过20亿美元创造了历史纪录。据统计,中国市场几乎贡献了全球iOS应用商店收入增长的一半。

  此外,苹果软件商店的收入还在不断的快速增长,据数据显示,2016财年苹果全财年来自应用商店的收入达到243亿美元。而2017财年前三季度,苹果应用上商店收入分别为71.7亿美元、70.4亿美元、72.7亿美元,累计达214.8亿美元。

  更为严重的是,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苹果公司宣布“为了保障用户安全”,开始评估并移除不能在App Store上发挥作用、年代久远或是不符合审核规定的App。据数据显示,2017年以来,中国区被下架App数量高达940932个,且每日下架量均维持在2000个以上。

  2017年8月8日下午,北京市达晓律师事务所向发改委、工商总局举报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举报函中指出苹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拒绝交易、差别待遇、搭售/附条件交易、定价过高四项。

  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提出的相关市场界定为“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销售平台”、“中国大陆市场”,认为苹果公司在相关市场具有绝对的支配地位,并在举报函中称,已将全案事实一并呈送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察与反垄断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并提出“对苹果立案调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三项举报请求。

  而据此前一位游戏开发者对媒体表示:“我太想投诉了,一个很模糊的4.3条款,就把应用下架了,我到现在都不明白下架具体原因。新游戏提交审核时又说我们有第三方支付,但实际我们根本没接任何第三方支付,已经提交一个多月了,就是不给过审。”

  据查询得知,4.3条款指 “垃圾应用”,诸如一个应用程序内的多个版本,或大量重复的应用,均被视为垃圾应用。研究机构ASO100近期抽样调研了2017年以来苹果商店延迟审核案例,并指出,因4.3条款导致App延迟审查的案例有615例,占比55.31%。同时,4.3条款导致的账号延迟审查案例193例,占比48.86%。

  实际上,早从2016年开始,国内APP开发者就开始准备起诉苹果,2017年4月,达晓律师事务所发布《关于召集遭苹果应用商店下架的开发者采取集体行动的公告》,宣布在调查中发现苹果公司在运营App Store过程中可能存在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反国家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的法规、规章的行为,存在损害移动应用程序开发者、运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能,并召集自2008年以来遭苹果应用商店下架处理的移动应用程序的中国开发者,拟发起针对App Store的涉嫌违法和侵权行为的集体行动。

  从8月份至今,苹果先是被APP软件厂商起诉垄断侵权,目前再被电子起诉垄断,而这是苹果首次被告垄断上次!且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国内厂商对于苹果的起诉恐怕不会就此终结!起诉的队伍恐怕会不断壮大!

  那么,苹果如此行为的背后支持又在哪呢?众所周知,苹果目前的利润能够如此之高,远非包括三星在内的其他手机厂商能够比拟,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其形成了自己的生态圈系统,换而言之即形成了一个闭环。苹果的闭环系统主要包括三部分,这三部分也是其主要盈利点:一是硬件部分;二是软件垄断;三是内容营销垄断。换而言之,苹果之所以能够对这些厂商如此强势,主要原因在于其面对厂商具备绝对的话语权!但是从目前来看,国内厂商已经被“逼迫”到“反抗”的地步,而国内厂商的集体维权最终能否成功则是一个未知数!

  附件:立案定稿

  民事起诉状

  原 告:广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牛始埔村金塘工业区勤富一街9号

  法定代表人:赵武,董事长

  被告一:美国苹果公司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5014库比蒂诺市因芬蒂环道1号(1 INFINITE LOOP, CUPERTINO, CALIFORNIA 95014, U.S.A)

  法定代表人:B·J·沃特罗斯(BJ Watrous),副总裁兼首席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被告二: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88号C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吉恩·丹尼尔·来沃夫,董事长

  被告三: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东一办公楼二十层2、4、5、6室

  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Michael Joseph BoydJr.),董事长



关键词: 品胜 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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