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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胜起诉苹果垄断 国内厂商集体“讨伐”苹果(内附立案定稿)

作者: 时间:2017-08-30 来源:手机报在线 收藏
编者按:无疑,谁也不可否认,苹果是手机界最赚钱的公司,无论是外观设计还是技术层面,多年来一直引领市场前沿趋势。

  案由:垄断纠纷

本文引用地址:https://www.eepw.com.cn/article/201708/363695.htm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实施MFi认证这一垄断行为;

  二、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垄断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

  三、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鉴定费、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400000元,等费用;

  四、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系目前全球市值最高的公司,其主要产品和产品配件在连接方面具有唯一对应性和不可替代性

  被告美国公司成立于1977年1月3日,主要设计、生产和销售个人电脑、便携式数字音乐播放器和移动通信工具、各种相关软件、辅助设施、外围设备和网络产品等。此外,被告还销售自己品牌的相关配件产品,以及授权第三方生产和销售经过认证的配件产品。经过多年发展,被告已经成为影响力巨大的公司,市值连续多年位居全球第一。被告产品均有相关配件结合使用,例如充电器、数据线、耳机、U盘、游戏手柄等。

  与其他同类产品均不相同的是,被告主要产品(本案特指被告生产的手机、平板电脑、多媒体播放器及智能手表)与相关配件的连接接口或方案均具有唯一特定性。其中,2012年9月12日之后的产品(包括手机、平板电脑以及多媒体播放器)使用的是自行研发的Lightning(闪电)接口,2012年9月12日之前的产品使用的是30针(30 pin)接口,其两种接口技术均不同于行业通用的USB标准。而被告手表(Apple Watch)的磁力充电方式因为充电技术特殊和配件身份识别等因素,其它无线充电设备同样不能适用于被告的产品。通过上述手段,被告实现了主要产品与相关配件之间的变相捆绑和相关配件的不可替代性。

  此外,由于被告的产品在软件方面使用的是自行开发且不对外开放的闭源操作系统,且每一产品在与配件连接方式上都有一套内置的数据协议,相应配件上有与该数据协议对应的“破解密码”,该“破解密码”内置于产品配件Lightning(闪电)接口的芯片系统中;随着被告产品软件的升级,配件端芯片的“破解密码”也随之升级。通过这种方式,被告进一步强化了的产品和产品配件在连接方面的唯一对应性和不可替代性。

  二、本案的相关市场系被告在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的被告主要产品中使用Lightning连接、30针连接和磁力充电线技术的产品配件市场

  本案相关商品市场方面,由于被告的主要产品使用独有的闭源操作系统,主要产品的配件使用Lightning(闪电)连接、30针(30 pin)连接、磁力充电线技术,因而在连接方面具有唯一对应性和不可替代性,被告的主要产品只能使用被告或被告许可的第三方专门为该设备设计生产的配件,而不能使用其他厂商生产的配件,该专门设计生产的配件也只能使用在被告的主要产品上。因此,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为只能适用在被告主要产品上的相关配件市场,即使用Lightning(闪电)连接、30针(30 pin)连接和磁力充电线技术的产品配件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方面,鉴于我国对被告主要产品的配件种类具有国家标准,且外国的苹果设备配件厂商的配件因为物流成本和产品标准等原因难以进入国内市场,中国大陆之外的被告主要产品配件设计/生产商与国内厂商基本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因为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综上,本案的相关市场为被告主要产品中使用Lightning(闪电)连接、30针(30 pin)连接和磁力充电线技术的产品配件在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市场。

  三、被告通过对配件及配件组件生产/设计厂商实施MFi认证,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

  被告自2011年开始对主要产品的配件厂商实行MFi认证(“MFi”系“Made for iPod”,“Made for iPhone”,and “Made for iPad”缩写,是指分别为连接iPod、iPhone和iPad而特别设计的电子配件),如果没有MFi授权认证,一旦被告操作系统升级,连接密码也会升级,相关配件将可能无法使用。因此,第三方配件生产/设计厂商只有向被告申请MFi认证,才能可持续地在相关市场中存续并具有差异性竞争力。

  第三方配件生产/设计厂商在获得MFi认证后必须与被告签订协议,通过该协议,被告要求第三方配件生产/设计厂商只能从被告指定芯片生产厂商以固定价格购买芯片,并且需要向被告支付巨额的MFi认证授权费用。同时,对于芯片等配件组件生产/设计厂商,被告同样要求其进行MFi认证,通过认证后,芯片等组件生产/设计厂商也需要签订协议,只能向被告或经过MFi认证的企业销售认证芯片且对认证芯片的价格进行固定。

  通过认证的第三方配件生产/设计厂商以及苹果公司在苹果产品配件市场上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被告与其认证的第三方配件生产/设计厂商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分割了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导致原告无法在相关市场中进行公平竞争。

  因此,被告与具有竞争关系的配件生产/设计厂商以及芯片等组件生产/设计厂商达成了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键词: 品胜 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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