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宫调整美国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及其衍生产品的进口政策
2026 年 1 月 14 日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发布
2025 年 12 月 22 日,美国商务部长(以下简称 “部长”)根据经修订的《1962 年贸易扩展法》第 232 条(《美国法典》第 19 编第 1862 节,以下简称 “第 232 条”),向本人提交了一份关于半导体(又称芯片)、半导体制造设备及其衍生产品进口对美国国家安全影响的调查报告。基于该调查中考量的事实,并考虑到国家经济福祉与国家安全的密切关联及其他相关因素(参见《美国法典》第 19 编第 1862 (d) 节),部长得出结论并告知本人: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及其衍生产品的进口数量和进口环境已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潜在损害威胁。
部长发现,当前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及其衍生产品的进口数量和进口环境对美国国家安全和经济构成威胁。美国在半导体、部分半导体制造设备(如先进光刻和蚀刻工具)及其衍生产品的生产能力不足以满足国内需求,导致美国不得不依赖外国来源来填补相关产品的国内需求缺口。
部长指出,半导体对美国的经济、工业和军事实力至关重要。现代国防系统的雷达与通信系统、电子战与网络安全系统,以及导弹和无人机的制导控制系统,均依赖高性能半导体。此外,国防系统通常需要能够承受极端环境的专用半导体,而未来对半导体的依赖度预计还将进一步提升。
部长明确,半导体对《2024 年 4 月 30 日第 22 号国家安全备忘录》(《关键基础设施安全与韧性》)所确定的 16 个关键基础设施部门均不可或缺。例如,通信部门需要半导体支持宽带网络、路由交换设备、电信基础设施、智能手机和卫星通信系统;能源部门依赖半导体实现智能电网控制和变流器系统运行;核反应堆利用半导体保障传感器与安全系统、控制棒驱动系统、分布式控制系统及电源管理系统的正常工作;医疗部门则将半导体应用于成像系统、诊断分析系统、机器人手术系统以及心脏起搏器和除颤器等设备。
部长强调,美国半导体制造能力过低,既无法满足预计的国防需求,也难以匹配快速发展的商业产业需求。美国消耗的半导体约占全球总量的四分之一,但目前仅能自主生产所需芯片的 10% 左右,严重依赖外国供应链。这种对外国供应链的依赖构成了重大的经济和国家安全风险。鉴于半导体在现代经济和国防中的基础性作用,依赖进口的供应链一旦中断,将严重削弱美国的工业和军事能力。
部长补充,支撑人工智能(AI)应用的半导体是当前众多数据中心的核心组成部分,若此类半导体的进口无法助力美国技术供应链建设,其现有进口数量和进口环境将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基于上述调查结果,部长建议采取两阶段行动计划调整半导体进口政策,以消除其对国家安全的潜在损害威胁。第一阶段,美国将继续与有潜力强化美国半导体产业的外国辖区开展贸易谈判;同时,立即对一小类半导体征收 25% 的从价税 —— 此类半导体对本届政府的人工智能和技术政策至关重要,但如果相关芯片进口是为支持美国技术供应链建设,则可豁免该关税。第二阶段,在贸易谈判结束后,对半导体实施范围更广、税率更高的关税,并配套推出关税抵消计划,为在美国半导体生产及半导体供应链特定环节进行投资的企业提供优惠关税待遇。
经考量部长的报告、第 232 条 (d) 款所列因素(《美国法典》第 19 编第 1862 (d) 节)及其他相关信息,本人认同部长的调查结论,即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及其衍生产品的进口数量和进口环境已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潜在损害威胁。据此,本人认为有必要且适宜采取下述行动计划,调整相关产品的进口政策,以避免其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本人决定将通过谈判解决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及其衍生产品进口对国家安全的潜在损害威胁纳入行动计划。为此,本人指令部长与美国贸易代表(以下简称 “贸易代表”)联合推动或继续推进相关协议谈判(如第 232 条 (c)(3)(A)(i) 款所设想的协议,《美国法典》第 19 编第 1862 (c)(3)(A)(i) 节),与部长和贸易代表认为适宜的任何外国辖区协商解决上述进口产品带来的国家安全潜在损害威胁,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90 天内就谈判进展向本人汇报。基于当前形势及美国未来需求,采取该行动对于应对国家安全面临的潜在损害威胁具有必要性和适宜性。
本人同时决定,对于本公告附件所列特定先进计算芯片及部分衍生产品(以下简称 “涵盖产品”),若其进口无助于美国技术供应链建设和半导体衍生产品本土制造能力提升,将立即对其征收 25% 的从价税。但以下情况除外:进口涵盖产品用于美国数据中心、美国境内维修或更换、美国境内相关芯片的研发、美国初创企业使用、美国非数据中心消费应用、美国非数据中心民用工业应用、美国公共部门应用,或部长认定的其他有助于强化美国技术供应链或半导体衍生产品本土制造能力的用途。本人认为,本公告第 (3) 款设定的关税制度将通过激励特定半导体及其衍生产品的本土制造、减少对特定先进计算芯片及部分衍生产品的进口依赖、促进支持美国高科技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的研发工作等方式,应对本公告所指的国家安全威胁。
基于当前形势及美国未来需求,本人认为本公告所列行动对于应对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及其衍生产品进口带来的国家安全潜在损害威胁具有必要性和适宜性。特别是,这些行动将有助于提升半导体本土产量、减少美国对外国来源和外国供应链的依赖。结合本届政府促进本土半导体产业发展的其他举措,本公告的行动将确保本土供应链能够满足当前及未来美国对半导体及其衍生产品的国内需求 —— 这对美国国防系统和产业发展至关重要。同时,这些行动将激励本土产业减少半导体进口依赖,同时在有助于美国人工智能创新和本土技术供应链建设的场景下合理利用进口半导体。
第 232 条授权总统采取行动,调整对国家安全构成潜在损害威胁的特定物品及其衍生产品的进口。该条款允许总统制定并实施行动计划(可随时间调整)以应对国家安全威胁,包括与外国贸易伙伴谈判达成协议,以及采取关税等其他调整进口的措施。若根据第 232 条采取的行动包含协议谈判(如第 232 条 (c)(3)(A)(i) 款所设想的协议,《美国法典》第 19 编第 1862 (c)(3)(A)(i) 节),总统可采取其认为必要的其他行动调整进口,以消除进口产品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包括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80 天内未达成协议、协议未得到执行或协议无效的情况(参见《美国法典》第 19 编第 1862 (c)(3)(A) 节)。
经修订的《1974 年贸易法》第 604 条(《美国法典》第 19 编第 2483 节,以下简称 “第 604 条”)授权总统将影响进口待遇的法律实质内容及相关行动(包括取消、修改、保留或征收任何关税税率或其他进口限制)纳入《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
因此,本人 —— 唐纳德・J・特朗普,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依据美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包括第 232 条(《美国法典》第 19 编第 1862 节)、第 604 条(《美国法典》第 19 编第 2483 节)及《美国法典》第 3 编第 301 条,特此公告如下:
(1) 部长、贸易代表及二人认定的其他高级官员应联合推动或继续推进第 232 条 (c)(3)(A)(i) 款所设想的协议谈判(《美国法典》第 19 编第 1862 (c)(3)(A)(i) 节),以应对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及其衍生产品进口对国家安全的潜在损害威胁。根据谈判进展或结果,本人可能考虑对相关产品进口征收高额关税,并配套推出关税抵消计划以激励本土制造。
(2) 部长与贸易代表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90 天内,经与二人认定的其他高级官员协商后,就第 (1) 款所述谈判的进展或结果向本人汇报。
(3) 除本公告另有规定外,涵盖产品的进口应缴纳 25% 的从价税。该关税自 2026 年 1 月 15 日美国东部标准时间凌晨 00:01 起,对报关进口或从保税仓库提出供消费的货物生效,并持续有效,除非明确降低、修改或终止。该关税是对相关进口半导体适用的其他关税、费用和收费的补充,本公告另有说明的除外。本款规定的关税不适用于以下情形的涵盖产品进口:用于美国数据中心、美国境内维修或更换、美国境内研发、美国初创企业使用、美国非数据中心消费应用、美国非数据中心民用工业应用、美国公共部门应用,或部长认定的其他有助于强化美国技术供应链或半导体衍生产品本土制造能力的用途。部长在作出认定时,应考量其认为相关的因素,包括应对本公告所指国家安全威胁的必要性及本公告的宗旨。
(4) 部长应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席及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局长协商,确定是否需要修改《美国协调关税表》、制定最终用途证明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以执行本公告或依据本公告采取的任何行动。相关修改应在《联邦公报》上发布通知。
(5) 若某一涵盖产品同时需根据本公告及其他第 232 条公告缴纳关税,应适用本公告的条款和关税税率,而非其他第 232 条公告的规定。根据本公告第 (3) 款缴纳关税的涵盖产品,无需缴纳经修订的 2025 年 4 月 2 日第 14257 号行政命令(《通过互惠关税监管进口以纠正导致美国货物贸易年度巨额持续逆差的贸易做法》)、经修订的 2025 年 2 月 1 日第 14193 号行政命令(《征收关税以应对非法药物经北部边境流入问题》)及经修订的 2025 年 2 月 1 日第 14194 号行政命令(《征收关税以应对南部边境局势》)所规定的任何关税。
(6) 依据本公告征收的关税不适用退税政策。
(7)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可采取任何必要或适当的措施,执行本公告规定的关税。
(8) 本公告第 (3) 款所述产品(符合《美国联邦法规》第 19 编第 146.43 节规定的 “本土状态” 准入条件的产品除外),若需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关税,且在本公告生效之日或之后进入美国对外贸易区,应按《美国联邦法规》第 19 编第 146.41 节规定的 “优惠外国状态” 准入,并在报关进口供消费时,适用《美国协调关税表》相应税目下的从价税税率。
(9) 部长应持续监控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及其衍生产品的进口情况,并定期与部长认定的其他行政部门高级官员协商,评估相关进口对国家安全的影响。若部长认为存在需要总统根据第 232 条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形,应及时告知本人。截至 2026 年 7 月 1 日,部长应向本人提交美国数据中心用半导体市场的最新报告,以便总统决定是否需要修改本公告规定的关税。若部长认为本公告规定的关税已无必要,也应及时告知本人。
(10) 在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公告宗旨的前提下,指令并授权部长、贸易代表及国土安全部部长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采取所有适当行动,执行本公告及本公告所设想的任何行动,包括依据适用法律发布法规、规则、指南和程序,以及暂时中止或修订相关法规,并行使第 232 条赋予总统的所有相关权力。部长、贸易代表及国土安全部部长可依据适用法律(包括《美国法典》第 3 编第 301 条),在各自行政部门或机构内部下放上述部分职能。所有行政部门和机构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适用法律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执行本公告。
(11) 以往公告和行政命令中与本公告行动不一致的规定,在不一致的范围内予以取代。若本公告的任何条款或其对任何个人或情形的适用被认定为无效,本公告其余条款及其对其他个人或情形的适用不受影响。
为此,本人已于公元 2026 年 1 月 14 日(即美利坚合众国独立 250 周年)亲笔签署本公告为证。
唐纳德・J・特朗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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