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兆半导体计划就中兴通讯诉讼案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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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诉讼与一批于2002年底和2003年初付运的芯片产品被指有缺陷相关。该批被指有缺陷的产品由一家分销商销售予中兴,飞兆半导体与中兴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销售关系。飞兆半导体的抗辩理据之一,是中兴乃根据产品责任条例来提出申诉,因此必须有某些潜在的人员损伤和财产损失,然而现时并没有发现任何潜在的损伤,但法院却不同意。此外,飞兆半导体也指出,该公司与分销商在产品出货之时所签定的合同中,已订明了中兴可以就损坏而索偿的限制,法院也没有处理这一点。
飞兆半导体公司亚太区总裁兼董事总经理郭裕亮称:“我们对于这个判决非常失望,我们认为这并不符合事实或中国法律的依据。这个结果意味着任何制造商,无论是否在中国市场直接销售产品,尽管合同条款特别列明及规范了制造商的责任,而且无论所谓的缺陷是否构成安全或财产风险,均需在中国承担无限的损失责任。对于制造商来说,这种预计承担的风险实在太大,而且也不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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