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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问题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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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07-10-09 来源:中国SMD资讯网 收藏

  2007年3月1日之前生产的用于维修的配件和包换产品,在2007年3月1日之后如果仅用于对已售产品的维修和包换,则不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但如果作为单独的商品出售则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

    十五、问:如何理解《管理办法》第三条设置“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答:《信息产品》当前所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只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十溴除外)六种,和欧盟指令一致。《管理办法》第三条设置“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中国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一般表述方式,是中国的法律语言,与欧盟指令第五条“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所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对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除了上述六种有毒有害物质以外,可能会发现有别的物质也对人体和环境造成较大的危害,需要限制使用,这里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就是为以后可能增加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做准备,以便进行相应修改。

    十六、问:什么是“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是否等同于安全使用期限?如何确定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是否要政府审批?

    答: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特指环境质量安全的期限,仅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致发生外泄从而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对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环保使用期限不等于安全使用期限,不包含因电性能安全、电磁安全等方面因素所限定的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

    为了对消费者和制造商负责以及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规定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制造商或进口商自行制定,主要考虑到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比较清楚,更容易制定出产品合理而科学的环保使用期限。企业制定自己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长,将承担的责任时间要长,如果制定的期限短,则失去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企业必须客观、科学地制定自己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对于超过环保使用期限的产品应该进入废弃环节,进行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否则将可能发生有害物质的泄漏或渗透。当然,环保使用期限是在产品正常环境下的环保使用期限,而非极端环境下的环保使用期限。

    在中国,与信息产业有关的行业协会有几十个,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每个协会对本行业产品的平均技术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同时又是代表整个行业,而非某一个企业,因此,由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信息产业部鼓励这些行业将制定的安全使用期限到信息产业部备案,主要是为了便于了解行业的整体情况以及实现对行业的监管。

    环保使用期限不需要政府审批。

  十七、问:如果产品中包含需定期更换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部件(如铅酸蓄电池等),且该部件的环保使用期限远低于产品的其他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定义并标识整个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答:一般情况下,整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应以该产品中环保使用期限最短的部件的时间期限为准。
但对于上述情况,则可以将那些需定期更换的部件除外来计算整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十八、问:《管理办法》是否涉及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问题?

    答:《管理办法》的一个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便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的拆解、处理,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但《管理办法》调整的行为是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的行为,对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回收、处理、再循环利用等不在《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支撑《管理办法》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内容同样不涉及规范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行为。

  十九、问: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不受欧盟指令的约束,但却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是否中国的《管理办法》更加严格?包装材料是否包括说明书及其包装物?

    答: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也是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污染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必须对其进行高效地回收、处理、再利用,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欧盟的RoHS指令中虽然没有关于对产品包装物规定的要求,但是欧盟有一部专门针对包装物的指令。因此,并非欧盟对电子电气产品的包装物不做要求,而是要求更严。中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信息产品的包装物,因此,在《管理办法》中有必要对产品的包装物作出一些相关的环保信息声明的规定。电子信息产品的说明书及说明书包装物也是《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

    二十、问:电子信息产品及其包装物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是否可以一起自我声明?

    答:《管理办法》要求对产品和包装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都应该进行标注、声明,但并不是一起进行声明,包装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在包装上进行标注;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是在产品上(或说明书)进行标注。

    二十一、问:企业是否可以在企业网站上进行自我声明?

    答:为了便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被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减少拆解、处理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管理办法》规定生产者、进口者应该在电子信息产品上标注相关的环保信息,包括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的标识等。由于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可以在说明书中注明。至于在企业网页上进行说明,我们在相关标准中并未做出规定,因为目前我国的互联网用户率以及普及率还比较低,因此这种方式不利于一般的消费者或废弃产品回收利用者在需要时了解相关信息。在网页上对产品进行相关环保信息说明目前只能是一种补充或辅助的手段。

  二十二、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需要进行相关标注,“投放市场”是什么含义?是指新上市的产品(新型号)还是包括老产品在2007年3月1日以后生产的单个产品?如果是指新型号,则老产品在2007年3月1日以后继续卖而不需改造。如果指单个产品,则已经上市的老产品必须在2007年3月1日前完成调查,并按本办法标注有毒物质。对厂家而言,不同解释的后续工作完全不同,差异很大。

  答:《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生效后,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包括新型号也包括老型号的产品进行销售活动,包括零售、批发以及用来维修的产品,都要进行标注。“投放市场”是指销售。

    二十三、问:欧盟在颁布了RoHS指令之后又颁布了一个委员会决议,规定了电子电气设备中含有的有害物质的最大浓度,限量标准是否比欧盟的要求更严格?

    答:欧盟在颁布RoHS指令之后颁布的委员会决议规定在均质材料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的最大允许含量是0.1%wt,镉的最大允许含量为0.01%wt。作为对《管理办法》的支撑,正在制定中的限量标准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的规定采取了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因此,浓度限值不会比欧盟更加严格,而是基本一致。

    二十四、问:电池是否受《管理办法》的约束?

    答:虽然欧盟RoHS指令不包括电池,但欧盟有专门的电池指令。在中国,电池属于电子信息产品,所以,电池受《管理办法》约束。

  二十五、问:来料加工企业和进料加工企业是否都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答:来料加工、来料装配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然后出口的行为。出口产品和为出口而进口的原料、零部件是不受《管理办法》的约束的。

    进料加工则不同,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后进入国内市场进行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原料、零部件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十六、问:用于研发和测试的样机、模型是否需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和可否回收的标注?

    答:用于研发、实验和测试用的测试机、样机或模型仅仅用于展览、测试研发,因为不涉及销售或“投放市场”的行为,所以不需要进行相关环保信息的标注。

    二十七、问:关于可否回收利用的标识如何进行?

    答:任何电子信息产品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可以回收的,具体的标志方式详见即将发布的标识标准。

    二十八、问: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是否属于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叙述的产品?

    答: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是对什么是电子信息产品所作的解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的产品肯定可以在“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中见到,不是所有在“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里列出的产品都会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

  二十九、问:整机产品如何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检测?

    答:对于整机产品,检测方法标准有对于整机产品拆分的要求,将整机拆分为均质材料和检测单元后,即可进行化学分析检测。

    三十、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哪项较严格?

    答:一般而言,在标准采值的严格程度上,企业标准往往严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往往严于国家标准。
在行业标准先于国家标准出台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行业标准;但是当国家标准出台后,行业标准将自动作废,企业应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在国家标准出台后才出台的,往往是为达到对国家标准进行必要的补充的目的,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同时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十一、问:关于产品认证中国与国外是否互认可?

    答:关于强制认证,如果某外国政府与中国政府之间签署有认证机构之间互认的协议,则中国政府一定承认该国认证机构的认证,否则,将不会承认。

    三十二、问: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第三章罚则是否界定处罚款项和停产停售情况?

    答:《管理办法》第三章主要是对违反本办法中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相关规定的处罚规定,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处罚额度。处罚的对象包括单位、个人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包括各级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这些执法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单位、个人及相关人员依照本部门相关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三十三、问:《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生效后,即使整机产品生产者具有良好的绿色管理体系,但是如果整机产品由于供应链上的原因被查出不符合该法规的要求,那么是整机产品生产者还是元器件供应商负这个责任?

    答:如果整机产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么由整机产品的生产者负责任。如果元器件作为单独出售的商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么元器件的生产者要负责任。

    三十四、问:在电子信息产品进入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之前,需要加贴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含量及可否回收利用等相关的环保信息标志。那么对于为加贴这些标志而提供的一些国际检测实验室的检测报告是否可以被接受?

    答:对于2007年3月1日《管理办法》生效后,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需要加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等相关环保信息,产品生产者加贴标识可以对产品进行检测也可以不检测,如果产品生产者对自己的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很清楚,则不需检测即可贴标志,如果不清楚则需要进行检测,不管在哪里进行检测,只要标志及相关环保信息正确、相符即可。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保留对电子信息产品是否加贴标志及是否标志正确进行市场监督检察的权利。

  三十五、2007年3月1日《管理办法》生效后,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需要按照《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及要求》加贴标志,是否整机产品和元器件产品都需要贴标志?如果某种产品进入了重点管理目录中后,是否整机产品和元器件都必须加贴3C的标识?

    答:2007年3月1日《管理办法》生效后,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需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情况、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等信息进行披露,但是否要采用加贴标志的方式、整机与部件在标注时如何协调,这些问题已经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中作了妥善安排。

    如果某种产品进入了重点管理目录中后,那么它的主要部件必然要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的规定,但整机产品和其中的元器件是否需要同时加贴3C的标识要看是谁进入了目录,如果是整机产品进入了目录,则只有整机产品要加贴3C标志

    三十六、问:《电子信息产品》是否有英文版本?

  答:《电子信息产品》是中国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按照一般惯例,不对外提供英文版本。目前在因特网上有很多英文翻译稿,有些翻译得很不错,可供需要英文译稿的读者参考。但如果这些英文版本和中文有歧义,则应以中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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