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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问题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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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07-10-09 来源:中国SMD资讯网 收藏

  一、问:中国的《信息产品》(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这个《管理办法》与欧盟在2003年2月发布的指令有何异同?

  答: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指令相同之处有四个方面:

    (一)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目的都是为实现电气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禁止使用和减量化);

    (三)都涉及贸易活动(货物贸易);

    (四)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是一样的,都是六种: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指令不同之处有六个方面:

    (一)中国的《管理办法》无需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但欧盟的RoHS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二)中国的《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信息产品,欧盟的RoHS指令调整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气设备;欧盟RoHS指令的调整对象范围比中国的《管理办法》要更宽、更多。

    (三)中国的《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欧盟的RoHS指令将WEEE指令中的八大类产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对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四)中国的《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欧盟的RoHS指令的时间表是:2003年2月13日《指令》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所以,欧盟的RoHS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的《管理办法》早。

    (五)中国的《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欧盟的RoHS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

    (六)中国的《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而欧盟的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但欧盟的要求是“一步到位”,“自我声明”的前提是要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达标。

    二、问:什么是电子信息产品?如何判断一些应用了电子信息技术的产品是否属于电子信息产品;企业如何根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3条“电子信息产品”的定义去判断自己的产品是否是“电子信息产品”?

    答:我们在《管理办法》颁布时公布了一个按中国国家统计局确认的电子信息产业分类目录编写的“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这是一个电子信息产品的细目及其释义,有了这个细目和释义后,业内的每一个生产者就可以方便地“对号入座”,可以确认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电子信息产品”范畴了。

  目前这个“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刊登在信息产业部的网站上。

    三、问:《管理办法》中没有任何类似于欧盟RoHS指令一样的关于豁免的条款及豁免的方法,这是为什么?

    答:欧盟RoHS指令首先将所有直流电1500伏特以下、交流电1000伏特以下的电子电气产品全部放入约束的范围,然后就其中“技术尚不成熟、经济上不可行”的产品进行“豁免”,欧盟的“豁免”不是无限期的;但《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了“目录管理”的模式,与欧盟RoHS指令采用的方法不同,《管理办法》设置了一个“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这个目录一开始是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技术上已经成熟、经济上尚可行”的实现了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或者符合了限量标准的产品将被放入目录,不放入目录就意味着暂时被“豁免”。因此,《管理办法》不需要、也没有设置关于豁免内容的条款。

    四、什么是目录管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是如何形成的?

    答:目录管理是《管理办法》确定的有别于欧盟RoHS指令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控制的管理方式。它的目标对象是所有现在已知含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当确认其中某类产品已经实现产品的替代或有毒有害材料替代,或已经确认替代难以实现但可以做到符合限量的标准,对相关行业来说已经实现了“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则该类产品将被放入“目录”中,实行3C认证。“目录”的形成过程将是渐进的,目录的形成过程将依照一定的程序,如征求相关企业意见,专家评估等。目前,我们已经起草了一个《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规定》草案,希望将目录的制定过程制度化、规范化。目录制定程序问题要先予以确定,然后才会进行什么产品会进入目录、何时进入目录问题的研究。

    五、问:《管理办法》确定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可以形象地比喻为“两步走”,请具体阐述一下。

    答:《管理办法》确定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过程的确是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生效)时,所有进入市场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仅仅被要求进行“明示”:即采用贴标识或写在产品说明书里的方式,告诉你的下游用户(消费者),在你的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和在废弃时可否回收利用等;此时,对这些产品,并没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替代或限量的要求。“第二步”是,当你的产品进入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重点管理目录时,你的产品要么是做到了对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替代,要么是达到了限量的标准,这些要经过严格的3C认证的合格判定才可以进入市场。

    六、问: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似乎所有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都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的强制认证,但认证过程在《管理办法》中又没有明确,不知道认证会不会增加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的负担?

    答:由于《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与禁止采用了“目录管理”模式,因此,只有进入“目录”的产品才会被进行3C认证,在《管理办法》开始施行(生效)时,没有进入“目录”的产品并不需要进行3C认证。由于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企业将会有足够的时间做好相关的准备。

对进入目录的产品实施3C认证必然会增加生产这类产品的成本,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对所有企业来说都是一样的,中外企业、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都是一样要求的。
    七、问:《管理办法》2006年2月28日就颁布了,它将于2007年3月1日开始施行,但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与禁止的实施期限还没有时间表。这里出现了三个时间,请问这三个时间各是什么意思?

    答:《管理办法》的颁布时间是指正式发布的时间,从这天开始不再进行征求意见和修改了;施行时间是《管理办法》法律生效的时间,从这一天开始,除了关于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有关规定未开始执行,其他的规定都开始执行了。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时间目前还没有时间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由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发布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施期限。”因此,进入目录的产品实施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的时间在《管理办法》中并未确定。

    八、问:从《管理办法》的内容安排可以看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将成为《管理办法》的两个重要支撑。有关目录的问题前面已经讲得非常清楚了,但有关标准的制定情况介绍得不多。请介绍一下标准制定的进展情况。

    答:我部已经在2004年启动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工作。我们的思路是:积极跟踪、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完成国标委委托的起草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浓度检测程序国家标准的任务;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行业标准。目前,我们已经派员积极参与了国际IEC/TC111的活动,在国标委的统一协调下,牵头组织了中国对应TC111的WG3的一个技术委员会(目前暂称为中国WG3工作组);组建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浓度检测程序国家标准工作组的工作已经完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行业标准工作组已经在2004年10月组建完成,已经开始了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检测标准、无铅焊接标准、认证与标识标准的工作。目前,已经立项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行业标准有八个:其中有《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技术要求》、《电子信息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和五个关于无铅焊料的标准。目前,前三个标准的制定进展较为顺利,已经完成了送审稿,拟提交部专门管理标准的技术基础办公室进行审定,之后将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提交部长专题会审议,最后才可以发布。标准发布后,企业依照《管理办法》进行准备才能有所依据。由于标准的制定程序较多,时间较长,一时半时难以出台,所以,我们延长了《管理办法》的生效时间。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过程一是非常“标准”、规范,我们严格按照标准的制定程序,成立了标准组,制定了章程;二是公开、透明,标准组的大门是敞开的,标准组最初成立时仅有二十多家企业、单位,目前已经有九十多家企业、单位;三是标准的制定也尽量去和国际标准接轨,力争“等同采用”,由于国际标准目前仅仅处在草案提出的阶段,出台尚待时日,所以,我们是通过跟踪、参与,了解信息,力争使我们的行业标准具有“高起点、与国际标准看齐”的特点,使得其在将来可以顺利地转换为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

  九、问:《管理办法》规定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和生产也要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条件的前提下,采用利于环保的方案,那么对于产品设计和生产有无硬性措施?

    答:《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导入了一个环境友好型产品设计和生产的理念。对产品的设计和生产提出了两点前提条件:一是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是满足工艺要求。不能只考虑无毒无害,必须以现实的技术和工艺为基础,在确保工艺、性能的前提下,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但这个规定只是倡导性的,并无硬性措施。

    十、问:电子信息产品的定义中的“家用电子产品”是否包括传统意义的“白家电”和“黑家电”?

    答:传统意义的“白家电”主要指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家用电器产品,“黑家电”主要是指电视机、收音机、激光视盘机、音响等家用电子产品。目前为止,“白家电”仍未被国家统计主管部门认可为“电子信息产品”,因此,《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电子信息产品,其中的“家用电子产品”指的是通常意义上的“黑家电”,不包括“白家电”。虽然“白家电”整机不属于电子信息产品,但部分“白家电”的组件却是电子信息产品,这些组件按照B2B的方式直接供货给整机生产商的时候不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但这些组件单独作为商品销售的时候应该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十一、问:欧盟RoHS指令只是针对终端产品,《管理办法》监管的对象是否也是仅针对终端产品?是否包括供应链上所有的产品?

    答:《管理办法》监管的对象包括供应链上所有的产品。尽管电子元器件产品和电子材料产品不是终端产品,但这些产品中同样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同样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我们同样应该将这些产品作为我们《管理办法》的监管对象。欧盟的RoHS指令中尽管没有这些产品,但对终端产品的要求通过产业上下游供应链的关系,间接将要求传递给了电子元器件产品和电子材料产品。因此,与欧盟的RoHS指令相比,我们的《管理办法》只是将产品范围规定得更明确而已。

    十二、汽车内的一些电子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监管对象?

    答:专门为汽车生产配套按照B2B方式(BusinesstoBusiness)供货给汽车生产者的电子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的监管对象,但是按照B2C方式(BusinesstoConsumer)单独出售的可用于汽车行业的电子信息产品属于该法规的监管对象。

    十三、问:“雷达”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

    答:在中国,雷达属于电子信息产品,因此,雷达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

    十四、问:维修配件和整机包换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

    答:2007年3月1日之后生产的维修配件和整机产品不管是用来维修的,还是用来单独销售的都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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