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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案例解析 明白消费从“知情”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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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雪 时间:2006-08-03 来源:通信产业报 收藏

  充值卡也有“保质期”?

  2005年12月底用户甲购买了某电信运营商(以下称为乙)的价值1000的充值卡,其中10张50元面额的,5张100
  元面额的。回家后充值2张100元的,3月份再用剩下的充值,发现100元面值的已经失效。仔细一看,原来,这种百元面值的是2005年1月发行,有效期到2006年1月31日,那3张百元的,就不可以用了。

  到乙的营业厅咨询,答复是失效就不能再用了,不退不换,意思就是用户甲自己承担损失的300元钱。用户甲很是气愤,认为如果吃的东西有一个有效期还是可以理解的,而电话卡这个有效期就不是很能理解了。更让用户甲气愤的是,既然是还有1个月就到期,购买的时候运营商没有告知任何信息。

    专家观点:

  针对此案的具体情况,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肖毅敏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了解和掌握商品的真实情况和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她认为,电话卡只有一个月充值到期,电信运营商应有提醒义务并且“有效期”的标注必须明显、醒目。

  华烨律师事务所的张继志律师也认为此项有效期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消费者在买充值卡的过程中相当于与运营商签订了合同,但是签订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进行的,而充值卡上的有效期是合同的一部分,消费者没有参与任何意见,这是一种格式合同,通俗而言是一个“霸王条款”,事实上,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利。所以说,有效期就不应该存在,或者说就不应该由运营商单方面来立定。而《消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可以采用再补充同等金额的话费。

  同时,针对电话卡的余额,肖毅敏指出,消费者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对于卡中的金额,电信公司如果不及时返还消费者就构成了不当得利,有义务返还电话卡中的剩余金额。同时,根据信息产业部2005年下发的《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内仍有余额的,各电信企业应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为使用户明明白白消费,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加强电信卡业务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告知用户与电信卡相关的计费、余额转移等内容。

  在本案例中,张继志特别指出,用户是12底购买的充值卡,而第二年的1月底就到期,相当于仅有一个月就到期,运营商有义务告知用户真实情况。本案运营商或者代理商并没有履行其告知用户的义务,属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运营商应当向用户提供相同价值的服务。

  长了“翅膀”的电话费

  学生丙放假回家了,由于丙在家不能异地充值,所以丙就在回家前给手机充了500块钱。

  丙用手机给上学所在地的女友打电话,每天一个小时,丙计算的很仔细,手机IP接入打外地每小时0.7元,每天打1个小时,他一共回家10天左右,刚好够用。然而让丙很奇怪的是,到了第四天,手机就没钱了。

  于是丙试着用公共电话打提供服务的运营商(以下称为丁)的客服电话咨询时,得知:如果用户把IP号+电话号码(17x
  xx+电话号码)储存在电话号码本里,而不是单独加拨,收费就会从0.7元每分钟变成1.3元每分钟。客服人员的解释是如果储存在电话号码本里,IP系统将无法识别。所以获得资费优惠,必须每次在键盘上直接按17xxx。

  丙豁然明白自己的话费为何会像长了翅膀一样的飞走。让用户丙更加不解的是,如果不是主动冶询问这个问题,客服小姐根本就不告诉这样的计费方式。
 
  专家观点:

  张继志指出,首先不管技术上的识别问题,就已经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悉权。其次,运营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消费或者说欺诈宣传。在运营商的宣传中,广告中没有指出直接拨号和捆绑拨号的区别。而且在咨询时不主动告知,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嫌疑。在这个案例里,深层次而言,运营商的行为具有欺诈的性质,在宣传时只是告知消费者加拨了17xxx就是使用IP,资费比普通长途便宜,其意思表示就是说不论用户以何种方式拨打IP,都应当享有优惠。

  肖毅敏指出,同样,本案例中,消费者具有知情的权利。所以说电信运营商有主动告知用户相关信息的义务,否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同时肖毅敏也指出,此案属于欺诈,应双倍赔偿用户的损失。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或者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之一是“须有欺诈的故意”。因为运营商的计费系统是能够识别存储在电话号码本上的IP拨号的,无论你是拨打电话号码还是放在电话簿里拨打,功能是一样的都要经过交换机来识别,交换机是能够识别的。

  张继志提出应当给此类问题的提供另一种解决途径,由于信息产业属于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公众行业,消费者应当能够有合理的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需要建立相应的听政渠道,包括重要制度的制订,相应的价格制订都应当有一定的消费者代表的参与还给消费者反馈意见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 通讯 网络 无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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