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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TV技术与标准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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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时间:2007-05-14来源:收藏
技术内涵

最基本的技术特征是什么?“IP”和“TV”之间在技术上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目前看来还没有完全达成一致意见。广义的一种定义以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简称39号令)为代表,是“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而这里所谓的“视听节日”就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定义的内涵覆盖整个产业链。还有人以终端为中心做定义,认为就是经过机顶盒(STB)做处理后,利用普通或高清晰的电视机做显示终端的所有业务和技术的总和,包括视听类和信息服务类业务及技术两大类。也有人以内容为中心定义IPTV,认为IPTV就是通过IP网络,以直播方式给用户提供电视节目。

与此同时,业界对IP的理解也明显存在偏差。一种把这里的“IP”等价于互联网,即IPTV就是“基于公众互联网的电视”,由此也就产生了很多的疑问:如安全如何保证,服务质量又如何等;另外,与VoIP中对“IP”的理解力式一样,对IPTV中“IP”化程度的理解电存在差异:一种理解是端到端的(即从对节目源的信道编码开始,到用户显示终端之前的处理)全IP化或部分IP化(比如只是承载网络IP化);另外一种是将IPTV业务中的“控制平面”、“管理平面”和“用户平面”都IP化(比如都承载在一张IP网络中),或有一个或两个以上平面IP化(比如“数据平面”仍然走Cable,而控制平面走IP网络)。

伴随着对“IP”和“TV”理解的不同,自然而然的对于“IP”与“TV”关系的理解也因此出现了至少两种观点:



关键词: IPTV 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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