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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八大措施禁止挖矿 警惕矿卡回流

作者:时间:2021-05-28来源:ZOL收藏

5月25日,内蒙古发布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虽然是征求意见稿,实际上是在落实国务院金融委5月21日会议决定,这八项措施的执行基本已成定局。其他省份会陆续跟进,比特币的合法性在国内已经不存在了,比特币、交易、持有、支付都被禁止了。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eepw.com.cn/article/202105/425970.htm

内蒙古八大措施禁止挖矿 警惕矿卡回流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对八类可能涉及虚拟货币“挖矿”的主体分别提出政策,原文如下:

一、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各类优惠政策,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四、对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

五、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对其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洗钱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法规,由主管部门从严处置。

八、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根据《意见稿》,其组织起草的背景是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关于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的部署要求,以及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以下称《保障措施》),并为了进一步清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强化打击惩戒力度,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大数据行业环境及防范金融风险。

自今年2月以来,内蒙古就已开始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清退。当时发布的《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并且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虚拟货币整治进入深水区,整治进入了非常具体的操作层面,充分反映了国家对于打击虚拟货币的决心。




关键词: 挖矿 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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