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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武汉市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奖励补贴政策以及申报条件的相关内容,有需要其他地区更多资讯的可以直接来找小编,下面跟大家一起来学习相关申报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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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奖励(1)奖励对象: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在我市且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企业后期成功转板或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按照上市标准补齐差额。
(2)奖励标准:企业挂牌奖励100万元,进入创新层后再奖励100万元;对挂牌同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1.申请条件:
(1)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企业包括境内直接上市企业和境内间接上市企业。境内直接上市企业是指在国内A股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并成功上市的企业。境内间接上市企业是指区内企业通过区外买壳、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国内A股市场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本区,纳入本区统计口径的企业。
对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直接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500万元奖励。奖励阶段分为:对在湖北省证监局报送上市辅导备案材料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并上市申请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国内A股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并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对境内科创板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500万元奖励。奖励阶段分为:对在湖北省证监局报送上市辅导备案材料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并上市申请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科创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并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对境内间接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2)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外资本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新加坡、美国及上级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企业。对于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在获得武汉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上市扶持资金后,可配套奖励500万元。
(3)新入驻区内的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并成功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本区,纳入本区统计口径的企业。对新入驻本区的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4)“新三板”挂牌企业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对上年度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5)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是指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股份制企业。对上年度财政贡献40万元以上,在区金融办备案并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
(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奖励(1)奖励对象:完成股份改制并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我市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实收资本300万元以上,在武汉市办理注册登记且纳税满1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涉金融一般(严重)失信人名单;2019年以来至少有1个纳税年度在我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超过40万元。
(2)奖励标准:企业挂牌奖励20万元。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批准企业挂牌的证明文件
③纳税证明
(三)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奖励(1)奖励对象: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在我市,并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间****据融资的企业。
(2)奖励标准:每年按照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间****据融资的实际融资额2‰的比例,给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同一笔融资只享受一次奖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次注册分期发行的,根据每期实际到位情况给予奖励。境外融资按照募集资金到账当日汇率换算成人民币给予奖励。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间****据融资未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发债主管单位等相关管理部门注册、报备的,不予奖励。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募集说明书、进账凭证等证明完成融资的相关材料
③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发债主管单位对企业融资事项批复、注册、备案的证明材料
(四)对新成立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奖励(1)奖励对象:工商注册在汉并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包含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下同)或其委托管理人,自登记或备案之日起1年内在汉产生投资的,可申请奖励。申报奖励前,股权投资企业应与委托管理人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其中之一为奖励资金申报受益主体(设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其管理的各只基金应通过基金合伙人会议决议达成一致意见,认定奖励资金申报受益主体)。
(2)奖励标准:股权投资企业或其委托管理人,在汉设立后1年内实际投资我市初创期、种子期科技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50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初创期、种子期科创企业由各区科技部门认定;当年实际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不含初创期、种子期科技企业)的,累计投资每满5亿元(或者等值外币)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等值外币按照被投资的相关企业资金到账当日汇率计算。
累计投资额根据奖励资金申报受益主体自身或其管理的资产当年直接投资我市初创期、种子期科技企业或非上市企业的投资总额计算,同笔投资不重复计算。计入累计投资额的投资,奖励资金申报受益主体应承诺其投资期超过一年,一年内收回投资的,应返还对应投资奖励金额。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股权投资企业工商注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
③股权投资企业与其委托管理人关于奖励资金申报受益主体认定的证明文件;设立基金的,应提供基金合伙人会议关于奖励资金申报受益主体决策的相关证明文件
④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和非上市企业的资金到账凭证、验资报告,以及种子期、初创期和非上市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资产负债表、股权结构、融资情况等相关材料
⑤申报受理区科技部门对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初创期、种子期科技企业属性的认定结果
⑥股权投资企业对投资期限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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