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照明标准
2.0.32 环境比 surround ratio
车行道外边5m宽状区域内的平均水平照度与相邻的5m宽车行道上平均水平照度之比。
2.0.33 交会区 conflict areas
是指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横道等区域。在这种区域,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车辆与固定物体之间的碰撞有增加的可能。
2.0.34 (道路)照明功率密度lighting power density(of road surface)
单位路面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含镇流器功耗) 。
2.0.35 远动终端 remote terminal unit
由主站监控的子站,按规约完成远动数据采集、处理、发送、接收以及输出执行等功能的设备。
照 明 标 准
3.1 道 路 照 明 分 类
3.1.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3.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
3.2 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3.2.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 、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 、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
3.2.2 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3.3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3.3.1 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
3.3.2 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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