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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合并对电子信息产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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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电子装备技术开发协会 董云庭 温岭市地税局 王瑜时间:2007-04-03来源:电子产品世界收藏
20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根据草案规定,统一后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对非居民企业的过渡期设定5 年;将税收优惠由原来区域优惠转向以产业和项目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方面的扣除,将实行统一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

草案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税率为25%。该税率在国际上属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同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旨在扶持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由于草案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企业的实际税负将明显低于25%的名义税率。

税收优惠将由目前的区域优惠转向以产业和项目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使税收政策体现产业政策,同时对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等给予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同时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
    
企业所得税合并对三资企业税负的影响

两税合并对三资企业税负的影响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企业所得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将造成企业净利润的减少;二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导致企业效益降低;但总体上说,影响并不大,本文将通过定量测算的方法来研究新税法对三资企业税负的影响。

2006~2010年三资企业利润测算

根据2002~2005年的三资企业利润总额,利用线性回归分析测算出2006~2010年的三资企业利润总额。

三资企业应交所得税测算

由表1可计算出三资企业2004年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为1.34%,占名义税率15%的 比例为8.9%,即征收率为8.9%。以合并后所得税率为25%计算,在其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征管水平维持现状,因而实际税负与名义税率的比例亦维持不变,则合并后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为2.23%。根据表2未来五年三资企业利润,可测算出2006~2010年名义税率为25%和15%时三资企业实际交纳所得税额的比较。

由表3可见,如仅考虑三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的因素,未来五年三资企业所得税税负每年约增加8亿元。而实际上,由于电子信息产业作为高新技术产业,仍将享受国家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三资企业仍继续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因此实际所得税税负应低于测算值。在实际运作中,不少三资企业经常通过集团内部的跨国采购实现利润转移,以规避国内所得税。据海关人员透露,外企在中国的平均亏损达到了51%~55%,年亏损金额逾1200亿元。国家税务总局官员认为,亏损企业2/3属于非经营性的原因,意在避税。保守估计,我国一年流失的外资企业税收已达300亿元。
  
企业所得税合并对电子信息产业的影响对产业的积极影响

两税并轨,将会对电子信息产业产生正面、积极的影响:一是有利于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尤其是对本土电子信息企业来说,可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并可降低税负,有更多的资金投入研究开发,也有更多的机会投资新项目。二是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日本、韩国等国的电子信息产业充分利用对外投资达到贸易转移效应(即把本国对美国的顺差转为中国对美国的顺差),纷纷到中国投资,外资流入进一步扩大了我国电子信息产品对外贸易顺差(2005年电子信息产业对外贸易顺差为476.1亿美元,占全国外贸顺差总额的46.8%),使国际上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呼声越来越高,而提高外资企业所得税,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贸易顺差。三是抑止电子信息人才外流,由于内外资企业计税工资不统一,内资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实行计税工资政策,纳税人支付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而外资企业则按工资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这样造成外资企业职工工资普遍高于内资企业,容易导致内资企业人才流向外企。四是市场竞争环境趋于公平,随着中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中国给予外国企业所得税等优惠待遇,对国内企业愈发显得不公平:2005年百强企业销售收入占全行业的1/4,利润总额占1/5,税收则占2/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税负最重;2006年1~10月,三资企业销售收入占全行业的70%,利润总额占77%,而税收仅占43%。

对吸引外资的影响

“两税合并”及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原则上不会影响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利用外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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