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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电视时代卫星直播业务运营模式

作者:时间:2013-05-10来源:网络收藏

本文概括了国外直播星业务的发展现状,通过分析我国发展直播星业务的优势、面临的问题,借鉴国外直播星运营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适合我国直播星运营的构想。
  
开启我国直播星时代的“中星9号”直播卫星即将发射升空。在中国广电领域有线、地面、移动多媒体广播、IPTV等广播媒介全面数字化的大环境下,直播星电视营运角色如何定位?直播星电视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又好又快发展?这是直播星升空后政府和直播星运营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直播星应用刚刚起步,对于直播星业务的角色定位、还处于探索阶段,更重要的是,我国广电和电信的市场环境与发展程度和国外不同,因此我国的直播卫星业务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直播星业务要在充分借鉴国外运营经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各方面因素的前提下形成自己的。本文在参考国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分析了直播星运营面临的问题和机遇,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我国直播星业务的构想。
  
1 国外直播星业务发展现状
  
1993年12月,美国休斯公司发射了世界第一颗数字压缩电视直播卫星,卫星第一次真正有可能直接面向个人用户开展业务,由于带有加密技术,有条件接收和付费收看成为可能,此后卫星直播产业就在全球形成一股发展热潮。目前已有北美洲、南美洲、欧洲、亚洲、大洋洲、非洲的3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业务,其中美国、英国和日本是目前直播卫星业务开展得最好的国家。截至2006年底,美国两大直播卫星电视运营商签约用户约3000万,基本已经占到美国电视用户总数的1/3,英国最大的电视运营商BSkyB已有用户900万,日本的Sky PerfecTV发展直播卫星用户450万。直播卫星业务不仅在这些地区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推动了相关技术和产业的快速发展,也有力的促进了行业竞争,改变了广播电视市场甚至是电信市场的格局,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三网融合的进程。
  
2 我国发展直播星业务优势
  
2.1 直播卫星电视传输不受地理环境限制
  
直播卫星系统可以使包括广大偏远地区农村用户在内的全国97%以上的居民不经电视差转台,直接使用直径0.45~0.6m的圆形天线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对于我国地形复杂,人口众多而又分布不均、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特点来说,利用电视技术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是提高我国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改进信号传输质量、避免与境外节目共星,并且可以实现节目有偿收视的最有效、最经济、最先进的手段。
  
2.2 我国直播星电视业务潜在用户市场广阔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的最新统计数字,目前我国全国广播人口综合覆盖率为94.48%,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为95.81%,有线电视入户率仅为36.01%,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听不到广播,看不到电视。这部分电视用户多集中在农村或者边远地区,采用有线和微波手段加强覆盖都不是理想的办法。有了直播卫星,只需为用户提供直径0.5m的天线和接收设备,利用卫星相对覆盖率广、传输频道多、信号效果好的多方面优势,我们就可以解决广播电视信号覆盖问题,而且用户接收到的还是频道多、效果好的数字电视。因此,直播卫星电视正好切中市场需求,市场前景广阔。
 
2.3 直播卫星可有效缓解电视频道的落地问题
  
由于各地网络资源渐趋紧张,上星电视频道在各地有线网络的落地费节节高涨,落地困难意味着一些卫视频道将不得不面对有限、甚至是趋于萎缩的用户市场,严重阻碍了电视市场的发展。直播卫星是直接面对受众用户进行广播的传输模式,省去了地方电视差转台的转播环节,大大节省了上星电视频道的落地费用,为优秀的电视频道节目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收视市场。

2.4 直播星业务价格优势明显
  
比起IPTV、数字电视动辄上亿的网络改造投资来说,一颗直播卫星的制造及发射费用在20亿元人民币左右,每年的卫星保险以及运营费用在7000万左右,尽管卫星的研发、发射和运营维护成本也很高,但通过收取丰厚的转发器租用费,最终转嫁到用户身上的成本并不高,这样用户用较低的价格就可体验到数字电视的乐趣。直播星转播现在所有的省级卫视和中央台的节目,作为公益性频道,通过收取转播费来维持直播星的基本运转。对受众用户来说,不用交纳服务费用即可免费收看40多套数字电视节目。
  
3 直播星运营面临的问题
  
3.1个人自行接收需要解禁
  
1993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129号令”,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均实行许可证制度,个人禁止自行接收卫星电视。” 与此同时,全球卫星广播电视产业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目前,付费卫星直播频道超过3000个,产业规模已达千亿美元。同其它信息产业一样,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是与信息的开放程度相联系在一起的,我们要发展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去大力发展信息产业,就必须为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为直播星地面段的运营创造条件。
  
3.2 地面段运营主体不明朗
  
完整的直播卫星产业链,核心运营主体包括空间段和地面段两部分。2006年12月,国家已明确由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由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各占50%股份)负责运营直播星空间段业务,但直播星地面段运营主体问题一直迷雾重重,业内出现了各种地面段运营的猜测版本。直播星升空后每年的卫星保险以及运营费用在7000~8000万元人民币之间,如果不尽快明确地面段运营主体,势必造成卫星资源的浪费,也会对直播卫星运营商空间段运营造成巨大的财务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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