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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电信重组与破除垄断另一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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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时间:2007-06-05来源:文汇报收藏
随着3G在中国的日益临近,争议多时的中国电信产业重组问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学者们设想了许多方案,包括将现有几家公司如何拆分重组,如何在3G出台前进行资源整合等。在这些方案与政府官员的相关言论中,让人产生隐忧的是,明明是以破除为目标的改革,却没有看到反受到真正意义上的重视。

中国电信业改革从邮电分家开始,经历了联通成立、移动分离、多家入市等数次政策性重组,最终形成了现有的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与卫通的“六家分立”局面。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六家竞争”。事实上,除了业务种类上的区别以外,地理分割在各家之间也十分明显。可以说,中国电信行业仍然存在业务性和区域性的独家,竞争并未因数次重组而被充分引入。

经过数次变革,电信资费虽有明显下调,消费者确实看到了竞争压力对垄断者定价带来的影响,但这样一种压力相当程度来自潜在竞争,以及科学技术创新创造的混业机会。在普通消费者的可选即时联系方式中,过去更多的是固定电话和传真,现在已经包括移动电话、聊天、电话等。电子商务的兴起,进一步混淆了电信业各类业务的分界线。虽然许多产品之间不能完全替代,但替代的可能性已大大增加,超过一定价格上限,就有可能使得更年轻、更不稳定的消费群转向其它产品。在长途电话领域,我们看到了IP业务上的激烈竞争,产品的相似性使得这个领域的降价风要远强过本地电话和移动电话。

总的来看,目前中国电信产业在一些业务范围内已经有竞争,但本地电话、移动电话等领域仍处垄断状态。而且在解决自然垄断附生问题的方式中,中国选择了第一种:国有化。国家经营虽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源被部分集团占有的问题,但同时滋生了无监管、低效率和官僚传统。事实上,由政府同时担任垄断者和管制者的角色,最糟的后果就是价格无管制、服务欠质量。

因为3G的即将出台,电信业重组的问题被再次提上日程。国资委最新的研究文件提出,此次重组应达到三个目标:平衡促进竞争、发展国产3G技术及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现在移动电话改革的主流方案被称为“三分天下”,即发3个3G牌照,发展3个实力均等的运营商。具体来说,就是将中国联通的双网分拆,建议联通把CDMA业务售与中国电信后,与中国网通合作,以抗衡中国移动;中国移动及其母公司则要承担推动国产TD-SCDMA技术的重任。这个方案以及之前业界和学界盛传的其它方案,都着眼于国产3G技术的发展,认为不应重复浪费资源,而要通过国家分配任务和资源的方式端平一碗粥,让各家能利益共沾,又各有侧重。这一出发点有其合理性,可惜的是,竞争并没有得到鼓励和促进。在打着 “促进竞争”旗帜的前面,又加上了莫名其妙的“平衡”二字作为定语。实际上,目前争论的都是“利益均衡”的问题,而不是“引进竞争”。

存在于中国电信业中的症结是:国营化与独家垄断(分地区或分业务垄断)。但目前已知的重组方案都没能破除这两点。简单来说,如果联通将CDMA业务分割给中国电信,那么其惟一发展有特色并拥有一定受众,也能与中国移动有所抗衡的产品没有了,联通还剩下什么与中国移动抗衡的竞争力呢?中国电信已经在市话领域占据独家垄断地位,其小灵通产品本身与CDMA产品有一定的相互替代性,将这两个产品都整合给它,谁还能撼动中国电信的垄断地位呢?中国移动要承担发展TD-SCDMA技术的重任,为什么一项创新活动要由国家独家授予呢,为什么就不能让市场决定企业创新的动力?如果研发成功,中国移动的技术优势将进一步增强,网通与联通又从哪里获取与之抗衡的实力呢?

总之,从反垄断角度来看这些重组方案,结果就是一头雾水。冷静分析一下,国营化使得国家并不希望这几个国有企业激烈竞争,而损害“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营化使得所有方案都在讲均衡,寻找节约国家资源的办法。那么,市话、移动、电话等破除自然垄断(独家垄断)的问题又如何解决呢?如果不能引进新的竞争者,那么为什么不能让场内竞争者进行混业竞争呢?自然垄断本身可能是排斥竞争的,但实际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创新,许多行业的竞争是完全可行并应当被鼓励的。电信行业就是这样一个行业。 

竞争的引入在各国电信市场普遍产生了积极影响。大多数国家的电信收入提高了,因为竞争虽然使价格下降了,但市场扩容的收益超过了降价的损失。由于与公共网络互联的便利以及其它传送服务提供的便利,二级传送(即非自己初建电信基础设施)信息服务业务尤为明显地发展起来。

因此,笔者的方案是从反垄断的角度提出的:首先,国有资产应当逐步地从某些电信业务领域退出,如长途电话、网络等,几家国有企业都在“头破血流”地竞争,说明这些领域根本就无须国营化;鼓励混业经营,不是剥离业务,而是引导企业发展最有特色和差别性的产品,以及扩展发展边缘产品,使得竞争范围更加模糊,加大竞争强度;颁发新的准入,强制垄断者提供已有网络的互联权,破除在市话、移动等业务上存在的垄断问题;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责任的监控与追究,以此减少好大喜功的重复研发;在涉及电信业的改革中,多听听消费者的意见,竞争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是判断一个产业竞争状况的主要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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