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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maTel手中的文黄专利是张什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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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产业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CSIP) 谢学军 陈磊时间:2006-08-03来源:收藏
    “文-黄”专利到底是什么样一个专利?它在整个专利家族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对的生产企业会有怎样的影响? 

    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对“文-黄”专利进行分析。“文-黄”专利全称为“按照运动图像专家组标准的便携式放音系统”,在中国的专利申请号为98114958.8,优先权日为1997年11月24日,它的发明人是韩国的文光洙和黄鼎夏,专利申请人为世韩情报系统株式会社。“文-黄”专利经历过两次专利权转移,第一次变更后的权利人为MPMAN.COM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生效日为2005年9月16日;第二次变更后的权利人就是,登记生效日为2006年4月19日。 

    从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文件可以看到,“文-黄”专利是一项发明专利,那么它发明了什么? 

    看看专利的摘要,就能够对这个问题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文-黄”专利发明的是“一种按照MPEG标准的便携式放音系统。该系统包括:电源,提供工作电源:电源处理装置,对电源整流以稳定电压和电流;信息显示装置,显示与系统相关的书和字母组合;控制装置,控制声音数据的转换和再现;数据存储装置,把压缩的声音数据存储在指定的地址;信息选择装置,再现、下载和提供存储的选择的声音数据;放音装置,把声音数据转换成用户可听格式;和发送/接收装置,发送和接收来自外部的声音和节目数据。”它的权利要求有五项,最核心的是第一项,它要求受到保护的是一种按照MPEG标准的便携式放音系统,这个系统包括电源装置、电源处理装置、信息显示装置、控制装置、数据存储装置、信息选择装置、放音装置和发送/接收装置。而其中的控制装置最为关键,包括了十二个部分。也就是说,凡未经授权使用上述描述的技术方案,都是对“文-黄”专利的侵权。 

    从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文-黄”专利发明的是一种“按照MPEG标准的便携式放音系统”,通俗一点说就是播放器,准确一点说就是涵盖了MP3播放器在内的放音设备,MP3是它的一个子集。 

    细看专利,也许有人会侥幸的想:我的控制部分和它的不一样,它是用DSP进行音频的解码,我没用DSP,我是用一个ASIC音频解码电路模块——我的技术方案和它的不一样!是的,你可以绕开专利中的控制部分,但你绕得开其一却绕不开其二,它后面还有四个权利要求等着你,它对电源处理、信息选择、数据存储以及放音系统都提出了相应的权利要求。可以这样说,除非你不作MP3,要作就有可能侵犯其中某几项或全部的权利要求。 

    作为产品的MP3,它包括电源、显示、控制、数据格式、放音系统等多个组成部分,每一部分都会涉及到很多专利。而“文-黄”专利描述的是整个系统的组成及特征,在整个MP3的产业链条中处于咽喉要道,所有面向最终用户的产品都很难绕过它,因此我们将这种专利称为“核心专利”。 

    “文-黄”专利对国内众多的MP3生产厂家无疑影响巨大,然而正像金庸武侠小说里的武林高手,常常是武艺高强,却总存在命门。“文-黄”专利就像这样一位武林高手。 

    分析“文-黄”专利,给人的第一感觉是比较独特,这种独特性源于下面三个方面: 

    1、它用DSP对MPEG的音频进行解码。“文-黄”专利的优先权日为1997年11月24日,那么它的技术方案应该在1996年甚至是1995年或更早的时候就产生了。虽然音频解码相比视频解码而言,对芯片性能的要求低了很多,但以当时的集成电路制造水平,它未采用专用译码模块而直接采用CPU+DSP对音频进行解码,无疑是少见的。当然也不排除一种可能,即这里的DSP就是指专用音频译码模块。 

    2、它的存储装置选用了Flash作为存储器。Flash存储器的应用现在虽然非常普遍,然而在十年前或更早的时候,Flash无疑是奢侈品,它的每bit价格在当时令人乍舌。 

    3、它的发送/接收装置涵盖的范围非常广。凡是从PC机、数据自动售货机,甚至是互联网上下载的数据都在它的权利范围之内。 

    “文-黄”虽然独特,但亦有其弱点。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对“创造性”作了规定,并且在专利法释义中将创造性的关键要素“已有技术”界定为“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按照上述界定,“文-黄”专利首先在创造性方面令人置疑。 

    考察专利申请日以前国内外的公开出版物,可以分成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两大类。在非专利文献中,从1992年开始就陆陆续续有关于MPEG音频解码器的技术文章发表。而在专利文献中,虽然目前没有找到独立的关于放音系统的发明,但却可以找到便携式声音处理系统方面的专利,“放音”仅仅是这些专利的子集,这类发明专利可以追溯到1991年甚至更早的时候。 

    从已知的技术文献和专利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与“已有的技术”相比较,“文-黄”专利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值得商榷。专利的创造性有可能成为“文-黄”专利的一个命门! 

    而“文-黄”专利的另一个弱点在于公开是否充分。 

    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专利“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而“文-黄”专利在其说明书中,至少对“放音装置”和“发送/接收装置”存在着公开是否充分的疑问。说明书对这两部分只作了功能描述和组成描述,根据这些描述,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不需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实现所述功能,需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花重金将“文-黄”专利收入囊中,不会仅仅局限于MP3市场,它更要剑指未来的MP4和PMP,其用心可谓良苦。 

    纵观手中大大小小几十个专利,“文-黄”专利无疑是极具威慑力的一张牌,然而也有可能是存在致命缺陷的一张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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